民國97年6月系友會成立大會通過
民國100年6月系友大會通過
民國100年6月系友大會通過
中山醫學大學健康餐飲暨產業管理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中山醫學大學健康餐飲暨產業管理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得依地區或功能設立分會,其組織細則另訂之。
第三條 本會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,以團結系友並推動會務暨各分會之工作發展、服務系友、聯絡感情、促進產業及學術交流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永久會址設於台中市中山醫學大學健康餐飲暨產業管理學系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
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11人組成理事會,監事5人組成監事會,理監事由會員推選之(現任系主任及負責教職員為當然理監事,共四名)
理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並設有顧問,歷屆理事長及系主任為榮譽顧問。
第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(現任系主任為當然常務理事),由理事互選之。(10選4人)
第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(5選1)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,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出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副理事長二人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及顧問均為義務職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: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乙次,以母系畢業典禮當天為原則,由理事會召集之,必要時得另擇期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,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乙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七章 經費
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修定之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中山醫學大學健康餐飲暨產業管理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得依地區或功能設立分會,其組織細則另訂之。
第三條 本會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,以團結系友並推動會務暨各分會之工作發展、服務系友、聯絡感情、促進產業及學術交流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永久會址設於台中市中山醫學大學健康餐飲暨產業管理學系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
- 凡於中山醫學大學健康餐飲暨產業管理學系(以下簡稱母系)畢業之系友,及母系之教職員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- 凡對母系及本會有卓越貢獻,得贈與榮譽會員。
-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-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- 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-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-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-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- 繳納會費。
- 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11人組成理事會,監事5人組成監事會,理監事由會員推選之(現任系主任及負責教職員為當然理監事,共四名)
理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並設有顧問,歷屆理事長及系主任為榮譽顧問。
第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(現任系主任為當然常務理事),由理事互選之。(10選4人)
第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(5選1)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,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出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副理事長二人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及顧問均為義務職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- 選舉理監事。
- 通過修正章程。
-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- 通過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結算。
-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-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
-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- 執行本會會章規定之會務。
-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-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- 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結算。
- 召開會員大會。
- 其它應辦理事項。
- 為理事長之當然候選人。
-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。
- 對外代表本會。
- 負責召開理事會議。
- 綜理會務。
- 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。
- 為理事長之職務代理人。
- 理事會工作之審核。
-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-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-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。
-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監事。
- 召開監事會議。
-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:
- 蒐集整理會員資料。
- 舉辦會員聯誼活動。
- 出版定期、不定期刊物。
- 推動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。
- 其它有關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乙次,以母系畢業典禮當天為原則,由理事會召集之,必要時得另擇期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,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乙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七章 經費
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- 會員入會費貳佰元整
- 補助費
- 捐款
- 基金或其孳息
- 其它收入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修定之。